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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顺利的话,我国第一部以电子商务命名的地方法规年内将在上海诞生。早报记者获悉,目前《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已经通过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一审”,并已经进入“二审”等候阶段,而该草案一旦通过最后的“三审表决”,便将拥有法律效应。
根据记者拿到的草案全文,目前草案全篇共28条,确立了以促进发展为主线、规范经营为补充作为立法的总体定位,着力在营造环境、推广应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作出规定,并补充了必要的规范制度。
此外,草案对有关电子商务的管理部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制度等内容,均作了明确规定。
参与起草草案的一位人士透露,早在2004年,上海市人大便确立了制订电子商务法规的课题,启动了较为长期的调研计划,并交由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及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
不过,虽然在今年正式进入审议标志着相关法规有望很快出台,该人士透露,由于在“一审”期间,草案的可操性等引起部分争议,因此该草案可能将在“二审”期间面临一些改动,而进入“二审”后,相关工作也都要依据市人大法工委的工作安排来定。
“整个规定的大方向应该不会有变化,可能其中涉及的一些具体操作细节会稍作更改。”该人士这样说。
促进为主规范为辅
“此前广东曾出台过针对电子交易的法规,但是针对整个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此次起草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是首次。”参与草案起草过程中调查活动的一位企业人士向记者表示,最初草案的名称以管理为主题,最终成稿时才敲定目前名称——《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
对此,上海市信息委相关人士表示,制订草案,更多的是为了明确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态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铺平道路。
“电子商务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不应该在这个时候给予过多的限制。”该人士这样表示。
企业先行
草案在第三条中对电子商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表述,草案中涉及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
草案明确,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交易平台的企业、在交易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属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
草案中并没有提到关于个人电子商务方面的内容。
上海市信息委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虽然C2C(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更被大众广泛熟知,但是相较于B2C(企业对个人)、B2B(企业间交易)等模式,个人电子商务仅占据整个电子商务很小一个比例;此外,通过对企业的监管,通过企业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也将得到有效监管。
推动产业升级
早在去年年底,上海市信息委以及上海市发改委就联合印发了《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下称《规划》)。
《规划》指出,电子商务作为与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相适应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与产业发展的融合不断深化,将有效推动商贸流通等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支撑金融、贸易、物流等领域新业态的创新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活动向集约化、高效率、高效益、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规划》特别指出,电子商务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新兴产业,将渐成上海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与《规划》所指相符,在草案中,把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搬上网也被重点提出。
草案第九条发展促进项目的第一点指出,电子商务要重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对此,上海市政府有关人士解释,发展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的电子商务,一方面是作为重点行业的优化来推进;另一方面,网络交易本身也是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另一个很好的载体。
来自上海市信息委数据显示,沪上重点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逐步提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20%已通过网上销售实现。
[建议]“网上交易示范合同文本”在哪里?
早报记者 曹敏洁
上海市人大财经委认为,《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总体定位,既符合上海的发展实际,又突出了当前亟须鼓励和规范的重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由于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信息被窃取、支付风险等问题比较突出,财经委建议草案增加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的安全保护责任的内容。
如规定电子交易平台企业应当维护电子交易的安全,负责对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有效的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企业信息保密措施和用户信息安全措施,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盗取商业秘密。
财经委还建议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研究制定、推荐使用各类网上交易的示范合同文本;针对消费者反映较多的网上购物缺乏凭证带来消费纠纷的问题,建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从事电子商务企业向需要消费凭证的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内容。
目前,草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要素信息数据保存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保存期限。财经委建议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一般诉讼期限两年的规定,对电子交易相关信息的记录保存期限规定两年以上,以保护电子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质疑]“草案明显缺陷是条文存在悖论”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下称“草案”)的可操作性遭到了质疑。
“电子商务领域存在虚假信息、交易欺诈、个人信息网上泄露,正是因为规范不足,广大消费者才不敢放心大胆地网上消费。”上海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委员孙家康说,要拉动消费,电子商务急需“规范”。不过,孙家康认为,从目前的法规草案看,内容难免空泛,其认为网络是虚拟的,但立法则不能“虚拟”。
“电子商务有了规范,才能可持续发展,在现实生活中,的确也碰到了来自‘虚拟网络’交易的不规范。”上海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李民权说,立法不能落后于实践,人们需要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电子商务立法。
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全心指出,“立法草案的一个明显缺陷是具体条文存在悖论。”
据悉,草案第27条提出,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有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杨全心认为,现行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冒出了新问题,如果现行法律法规可以解决问题,也没有专门立法的必要。
此外,对于草案中提及的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草案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对此,分析人士认为对不少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来说,面临的困难并非是技术开发费高昂,而是运营成本费用高昂。若按技术开发费享受税收优惠,不仅实际操作上难以计算,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也十分有限。
尽管仍有缺陷,不过,草案的出现对于目前还欠缺相关法律规范的电子商务行业而言,依然不啻为一种福音。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科技学院常务副院长支芬和称,草案对于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特别是作为电子商务行业应用基础较好的城市,上海出台有关法规将有一定示范和引领作用。
[现状]上海电子商务年交易突破2300亿
目前,上海已经具备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信息化基础。
据悉,全市基础通信已实现按需提供,超过一半的上海家庭通过宽带接入了互联网;以联合征信方式建设的个人和企业两大征信系统初具规模,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信用环境保障;中国银联落户上海,全市银行卡发行量超过5千万张,网上银行和包括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已能较好地支持电子商务业务开展。
根据《2007年上海市电子商务报告》,2007年上海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突破2300亿元,是2002年的9倍。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到2007年上海电子商务的年交易额从254亿元增加到2426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57%。预计到2010年,这个数字将突破3400亿元。
上海的电子商务也呈现自身的特征。统计数据显示,在上海,大企业主导的供应链电子商务占B2B交易总额的比例高达80%,同时,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中,年交易额超过一亿元的企业超过1/3。
其中,制造业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主力军,目前上海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中有相当比例来自制造业,且该比重有不断上升趋势。
目前,上海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全市GDP的比重已经突破20%。 |